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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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師大附中教育發(fā)展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 東北師大附中教育發(fā)展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的性質:利用慈善財產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的非營利性慈善組織。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捐贈,開展促進東北師大附中建設和教育事業(yè)發(fā)展的慈善活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200 萬元,來源于 東北師大附中非財政資金 。

第五條  本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吉林省民政廳;業(yè)務主管單位是吉林省教育廳 。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長春市朝陽區(qū)長慶街32號。

            

第二章  業(yè)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慈善活動的業(yè)務范圍。

(一)資助貧困師生、獎勵優(yōu)秀師生;

    (二)支持學科、教學、科研工作建設;

(三)支持學校硬件建設;

(四)支持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五)支持有利于學校發(fā)展的其他項目。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  9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  5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本會宗旨,積極投身本會的公益事業(yè);

    (三)具有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工作經驗和能力;

    (四)符合理事資格制約關系,相互間近親屬關系的理事不超過總數的1/3;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yè)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fā)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xié)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yè)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知情權、建議權和監(jiān)督權;

    (三)執(zhí)行理事會決議;

    (四)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六)積極為本基金會籌集資金;

    (七)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yè)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內部的組織架構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及以上理事提議,應當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jiān)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三)章程規(guī)定的重大公益項目、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理事會決定前款重要事項應提前5個工作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章程規(guī)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jiān)事會,由名監(jiān)事組成。監(jiān)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jiān)事。

第十八條  監(jiān)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jiān)事由主要捐贈人、業(yè)務主管部門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jiān)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jiān)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jiān)事依照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會計資料和公益慈善項目,監(jiān)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情況。

    監(jiān)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yè)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jiān)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jiān)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jiān)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秘書長從理事中聘任。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從事的公益慈善領域具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任時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zhí)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公民擔任,且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fā)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fā)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xié)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黨建工作

    

第二十九條  經本基金會辦公所在地中共東北師范大學附屬中學委員會批準建立自由行政、基金會聯合黨支部。聯合支部要發(fā)揮團結凝聚群眾,保證正確政治方向的作用;支持基金會負責人依法行使權力;對重大事項決策、重要業(yè)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受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三十條  基金會黨組織工作情況應報批準其成立的黨組織;基金會黨的建設情況須經省社會組織管理局報省非公有制經濟和社會組織黨工委備案。每年3月31日前,將黨組織工作情況經省社會組織管理局報省非公有制經濟和社會組織黨工委。遇有特殊情況應及時報批準其成立的黨組織和省非公有制經濟和社會組織黨工委。

第三十一條  本級黨組織設黨建聯絡員一名。黨建聯絡員列席基金會理事會議。

第三十二條  基金會設立黨組織活動場所,提供經費保障。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使用和信息公開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愿捐贈;

    (二)在相關法律、法規(guī)允許范圍內的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募捐、投資、公益項目、涉外活動時,應提前5個工作日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設立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和專項基金應及時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應當向社會公開章程和決策、執(zhí)行、監(jiān)督機構成員信息,并及時向社會公開上述信息的變化情況;組織慈善募捐、接受慈善捐贈應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guī),并符合基金會宗旨和公益慈善活動的業(yè)務范圍,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接受慈善捐贈時,應及時告知捐贈人所捐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公益慈善活動的業(yè)務范圍使用財產。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

(一)資助貧困師生、獎勵優(yōu)秀師生;

    (二)支持學科、教學、科研工作建設;

(三)支持學校硬件建設;

(四)支持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五)支持有利于學校發(fā)展的其他項目。

(六)開展基金會日常工作。

第四十條  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募捐、重大投資和公益活動是指:

(一)重大慈善募捐是指一次接受超過200萬元人民幣的捐贈;

(二)扣除注冊資金和屬于定向資金后的盈余資金的10%以上30%以下的投資活動;

(三)一次性支出達到上一年年末資產總額8公益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guī)定的公益事業(yè)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的比例應符合相關規(guī)定。

第四十三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xié)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xi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xi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xié)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受助人未按協(xié)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xié)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xié)議。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執(zhí)行國家統(tǒng)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jiān)督和會計監(jiān)督。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yè)務及會計年度,理事會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yè)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yè)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報、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按規(guī)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年度工作。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jiān)督。

 

第六章  公益慈善項目管理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合理設立慈善項目。所設項目應符合本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并優(yōu)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zhí)行、監(jiān)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zhí)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huán)節(jié)建立科學的制度規(guī)范,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應將宗旨、公益活動范圍、理事會組成等信息向社會公布;開展公益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不得作為受益人,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于到會理事人數的2/3。

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劃;

(二)超過     100   萬元的慈善項目。

第五十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前5個工作日,應當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按照捐贈協(xié)議??顚S?。

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登記管理機關監(jiān)管,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五十七條  本基金會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八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已完成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繼續(xù)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fā)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九條  本基金會終止后,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注銷登記申請。

第六十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yè)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正式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一條  本基金會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通過將剩余財產轉入同類教育基金會的方式用于與本基金會業(yè)務相似的公益事業(yè)。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和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于15日內,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經 2018 年5月7日 二 屆11 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